时间:2011-07-07 00:00来源:财务处 【字体:

     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,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,于9月1日起施行。重新公布的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:“工资、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”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,第一级税率为3%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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