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3-09-26 10:10来源:财务处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
关于印发《财政总会计制度》的通知
财库〔2022〕4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,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,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,保证会计信息质量,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,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、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,研究制定了《财政总会计制度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,我部2015年制定的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》(财库〔2015〕192号)同时废止,执行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。
附件:1.《财政总会计制度》
2.《财政总会计制度》与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》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
财政部
2022年11月18日
附件下载:
《财政总会计制度》与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》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.doc
编辑:
最新动态
- 09-21 学院举办2023级新生防金融诈骗专题讲座
- 09-21 关于“学生助学贷款”的答疑
- 09-01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...
- 09-01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...
- 09-01 缴费流程
- 06-15 学院召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会议
- 06-12 胡维友讲授主题教育专题党课
- 06-12 胡维友同志到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廉政...